馬祖地區土地申請返還實施辦法 第8條 法規:馬祖地區土地申請返還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8條 申請返還土地案件,經審查結果,有土地登記規則第五十六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通知申請人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有土地登記規則第五十七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法令依據駁回。申請人不服前項駁回者,得依訴願法規定提起訴願。駁回之事由涉及私權爭執者,申請人並得訴請司法機關裁判。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