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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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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祖地區土地申請返還實施辦法
第12條
馬祖地區土地申請返還實施辦法 第12條
法規:
馬祖地區土地申請返還實施辦法
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12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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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申請返還土地案件,經地政機關依公告、調處或法院判決結果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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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辦法依離島建設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九條第七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符合本條例第九條第六項規定之原土地所有人、視為所有人或其繼承人申請返還土地案件,由該土地所在地政機關受理申請。
第3條
地政機關受理申請返還土地之案件,其處理程序如下:一、收件。二、計徵規費。三、指界測量。四、會商土地管理機關。五、審查。六…
第4條
申請人申請返還土地案件,應提出下列文件:一、土地複丈申請書及登記申請書。二、登記原因證明文件。三、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四…
第5條
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指下列文件之一:一、被政府機關登記為公有前持有之土地所有權狀或契據。二、連江縣地政…
第6條
土地複丈費及登記規費,依土地法之規定計徵。
第7條
指界測量時,地政機關應通知申請人及土地管理機關到場指界,埋設界標;並應製作測量成果圖,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該土地管理機關。
第8條
申請返還土地案件,經審查結果,有土地登記規則第五十六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通知申請人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有土地…
第9條
申請返還土地案件,經審查無誤者,應公告六個月,並通知土地管理機關,期滿無人提出異議者,由該管地政機關以發還為登記原因,辦…
第10條
土地管理機關或土地權利關係人於前條公告期間提出異議者,準用土地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調處。
第11條
申請返還土地案件,經地政機關依公告、調處或法院判決結果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土地,原土地管理機關有繼續使用之必要者,應於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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