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祖地區土地申請返還實施辦法 第11條 法規:馬祖地區土地申請返還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11條 申請返還土地案件,經地政機關依公告、調處或法院判決結果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土地,原土地管理機關有繼續使用之必要者,應於登記完畢後一年內開始辦理徵收、價購或租用作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