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第2條 法規: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2條 耕地地租租額,不得超過主要作物正產品全年收穫總量千分之三百七十五;原約定地租超過千分之三百七十五者,減為千分之三百七十五;不及千分之三百七十五者,不得增加。前項所稱主要作物,係指依當地農業習慣種植最為普遍之作物,或實際輪植之作物;所稱正產品,係指農作物之主要產品而為種植之目的者。 本條定義的名詞 主要作物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