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訓練發證及收費辦法 第23條 法規: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訓練發證及收費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23條 管理人員證書有效期限屆滿前,未重新辦理登錄及換證者,應重新參加資格訓練及測驗,經取得合格證明後,始得再申請登錄及發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