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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訓練發證及收費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法規章節: 第19條

全國聯合會應於管理人員訓練課程開課前,建立參加訓練人員名冊,並於訓練完成後一星期內記錄訓練課程時數。
全國聯合會應於管理人員測驗前,建立參加測驗人員名冊,並於測驗完成後一星期內記錄測驗成績。
前二項人員名冊、訓練課程時數及測驗成績,全國聯合會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登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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