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訓練發證及收費辦法 第18條 法規: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訓練發證及收費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18條 全國聯合會辦理管理人員訓練及測驗,應核實記錄參加訓練及測驗人員之出缺席情形及參加訓練人員之簽到退時間。前項參加訓練遲到或早退超過十分鐘者,應扣除該課程一小時之訓練時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