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訓練發證及收費辦法 第16條 法規: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訓練發證及收費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16條 全國聯合會開辦管理人員訓練及測驗,應於每班開課或測驗二星期前,將訓練類別、開課日期、課程表、測驗日期及場地等資料公告於該會網站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前項資料有變動者,全國聯合會應將變動部分於每班開課或測驗二日前,於該會網站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公告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