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訓練發證及收費辦法 第12條 法規: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訓練發證及收費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12條 全國聯合會辦理管理人員訓練及測驗,應按所需費用覈實編列,並依下列規定向參加者收取費用:一、訓練費用,每小時收費不得逾新臺幣二百元。二、資格測驗費用,不得逾新臺幣六百元。三、換證測驗費用,不得逾新臺幣五百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