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住宅團體獎勵辦法 第4條 法規:租賃住宅團體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4條 主管機關對辦理前條租賃住宅相關事務成績優良之租賃住宅團體,得以頒發獎金、獎狀、獎牌、獎座或其他適當方式獎勵,並以公開儀式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