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主管機關為前條之獎勵,應訂定獎勵計畫,辦理評選。前項獎勵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並於評選三個月前公告:一、獎勵資格及條件。二、申請方式及受理期間。三、申請應附文件。四、評選方式、基準及程序。五、獎勵方式。六、其他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