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住宅服務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 第22條 法規:租賃住宅服務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22條 本會應於每季(年)結束後三十日內,編列該季(年)基金結算報告,由本會監察小組審議並經向全國聯合會報告後,函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前項結算報告應於每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告基金年度結算報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