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33條 法規: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相關法規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租賃住宅服務業 › 第三節 業務及責任 第33條 租賃住宅服務業應於營業處所明顯之處及其網站,揭示下列文件資訊:一、登記證。二、同業公會會員證書。三、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證書。四、代管費用收取基準及方式。前項第四款規定,於經營包租業務者不適用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