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18條 法規: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相關法規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健全住宅租賃關係 第18條 符合前條規定之租賃住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課徵之地價稅及房屋稅,得予適當減徵。前項減徵之期限、範圍、基準及程序之自治條例,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並報財政部備查。第一項減徵地價稅及房屋稅規定,實施年限為五年;其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情況延長之,並以一次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