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市)縣(市)勘界辦法 第7條 法規:省(市)縣(市)勘界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7條 省(市)、縣(市)行政區域界線,經會勘議定及核定後,應即由關係直轄市、縣(市)政府會同於主要地點樹立界標,並繪具區域界線詳細地圖,送由內政部分別存轉備案。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