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市)縣(市)勘界辦法 第5條 法規:省(市)縣(市)勘界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5條 縣(市)行政區域新定界線,應由關係縣(市)政府派員實地會勘後,議定界線,連同圖說,報請內政部核定後,轉報行政院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