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標管理辦法 第4條 法規:界標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4條 界標應按下列情形埋設之:一、位於泥土地面者,埋設塑膠界標或水泥界標。二、位於水泥、柏油、硬質地面、建築物或固定工作物者,埋設鋼釘界標。實施地籍測量時,除有第七條規定之情形外,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應按前項各款情形提供適當界標,由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埋設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