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機關(構)編印地圖作業規則 第3條 法規:政府機關(構)編印地圖作業規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3條 地圖應包含下列資料:一、圖名。二、圖廓:四隅應註記坐標。三、比例尺:採文字、分數或比例方式表示,並應輔以圖示方式標註之。四、方位指示。五、圖例表。六、說明欄。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