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8條 法規: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二章 容許使用、建蔽率及容積率 第8條 土地使用編定後,其原有使用或原有建築物不合土地使用分區規定者,在政府令其變更使用或拆除建築物前,得為從來之使用。原有建築物除准修繕外,不得增建或改建。前項土地或建築物,對公眾安全、衛生及福利有重大妨礙者,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限期令其變更或停止使用、遷移、拆除或改建,所受損害應予適當補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