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6-3條 法規: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二章 容許使用、建蔽率及容積率 第6-3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前條核准區位許可者,應按個案情形核定許可期間,並核發區位許可證明文件,將審查結果納入海域相關之基本資料庫,並副知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