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26條 法規: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三章 土地使用分區變更 第26條 申請人於非都市土地開發依相關法規規定應繳交開發影響費、捐贈土地、繳交回饋金或提撥一定年限之維護管理保證金時,應先完成捐贈之土地及公共設施用地之分割、移轉登記,並繳交開發影響費、回饋金或提撥一定年限之維護管理保證金後,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函請土地登記機關辦理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變更編定異動登記,並將核定事業計畫使用項目等資料,依相關規定程序登錄於土地參考資訊檔。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