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12條 法規: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三章 土地使用分區變更 第12條 為執行區域計畫,各級政府得就各區域計畫所列重要風景及名勝地區研擬風景區計畫,並依本規則規定程序申請變更為風景區,其面積以二十五公頃以上為原則。但離島地區,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