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馬地區荒地開墾費或耕作權補償辦法 第6條 法規:金馬地區荒地開墾費或耕作權補償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6條 公地管理機關依本辦法補償完竣後,應通知招墾機關註銷其承墾權。承墾人已辦竣耕作權設定登記者,並應由公地管理機關囑託登記機關辦理耕作權塗銷登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