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金馬地區荒地開墾費或耕作權補償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公地管理機關依本辦法補償完竣後,應通知招墾機關註銷其承墾權。
承墾人已辦竣耕作權設定登記者,並應由公地管理機關囑託登記機關辦理耕作權塗銷登記。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