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馬祖地區原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返還土地實施辦法 第6條 法規:金門馬祖地區原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返還土地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6條 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指政府機關於戰地政務終止前,未經原土地所有權人同意而占用或逕行登記為國有前持有之契據或其他足資證明有所有權之有關文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