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馬祖地區原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返還土地實施辦法 第4條 法規:金門馬祖地區原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返還土地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4條 地政機關受理本條例第九條第四項規定申請返還土地之案件,其處理程序如下:一、收件。二、計徵規費。三、指界測量。四、審查。五、公告。六、異議處理。七、登記。八、繕發書狀。九、異動整理。十、歸檔。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