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馬祖地區原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返還土地實施辦法 第2條 法規:金門馬祖地區原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返還土地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2條 本條例第九條第四項所稱原土地所有權人,指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所定申請依法返還,以於本條例規定之期間內,檢具有關權利證明文件,向該管地政機關申請返還土地。 本條定義的名詞 原土地所有權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