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馬祖地區原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返還土地實施辦法 第10條 法規:金門馬祖地區原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返還土地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10條 申請返還土地之案件,經審查證明無誤者,應公告六個月,並通知該土地管理機關,期滿無人提出異議者,由該管地政機關以發還為登記原因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