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事業機構法人或學術團體辦理區段徵收業務辦法 第3條 法規:委託事業機構法人或學術團體辦理區段徵收業務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3條 受託辦理區段徵收業務之事業機構、法人或學術團體,應置專任地政專業人員;其受託辦理工程規劃、設計、施工及管理者,應增置專任土木工程專業人員;受託辦理測量業務者,應增置專任測量專業人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