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事業機構法人或學術團體辦理區段徵收業務辦法 第2條 法規:委託事業機構法人或學術團體辦理區段徵收業務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2條 各級區段徵收主管機關(以下簡稱主管機關)得將下列業務委託事業機構、法人或學術團體辦理:一、現況調查及地籍測量。二、區段徵收之工程規劃、設計、施工及管理。三、土地改良物價值及區段徵收後地價之查估。四、抵價地及優先買回土地分配之規劃設計。五、編造有關清冊。前項各款事項之行政處分,仍應由主管機關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