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於受理申請後,應於三十日內就申請人資格、申請贈與土地之條件等事項查註意見後,檢具原申請書件,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贈與之土地屬國有者,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查明合於規定後,報請財政部審查核定。
二、申請贈與之土地屬直轄市或縣(市)有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審查核定。
三、申請贈與之土地屬鄉(鎮、市)有者,由鄉(鎮、市)公所查明合於規定後,報請該管縣政府審查核定。
寺廟或宗教團體申請贈與公有土地辦法 第5條
第5條
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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