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前條申請贈與案件應於三個月內完成審核。但情形特殊者,得延長審核期限一次,最長不得逾三個月。前項申請案件經審查須補正者,應以書面敘明理由或法規依據,通知申請人於六個月內補正。第一項審核期限,應扣除申請人依前項補正通知辦理補正之期間。申請贈與案件不符規定、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應敘明理由及法規依據,駁回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