寺廟或宗教團體申請贈與公有土地辦法 第2條 法規:寺廟或宗教團體申請贈與公有土地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2條 申請贈與公有土地之寺廟或宗教團體,應為於日據時期已存在,且申請贈與時,為適用監督寺廟條例之寺廟或已依法登記之宗教性質法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