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華民國大陸礁層舖設維護變更海底電纜或管道之路線劃定許可辦法 第12條 法規:在中華民國大陸礁層舖設維護變更海底電纜或管道之路線劃定許可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12條 所有人應於勘測、舖設、維護或變更海底電纜或管道完成後三個月內,檢附成果報告,送請主管機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