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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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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總歸戶實施辦法
第14條
地籍總歸戶實施辦法 第14條
法規:
地籍總歸戶實施辦法
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14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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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置地籍總歸戶電腦處理作業系統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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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申請地籍總歸戶資料,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任一登記機關提出:一、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二、申請人為所有權人、他項…
第9-1條
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或管理人經登記機關依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賦與編號者,登記機關得經申請提供與其姓名或名稱及住址同一者之地籍…
第10條
登記機關受理前條申請案件,經審查無誤後,核發地籍總歸戶資料。
第11條
地籍總歸戶資料之利用,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但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六條但書所定情形之一…
第12條
申請地籍總歸戶資料,每次應繳納使用費新臺幣四百元,並按下列費額繳納閱覽費、列印費或資訊費:一、閱覽費:每筆(棟)每十分鐘…
第13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置地籍總歸戶電腦處理作業系統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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