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99條 法規: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二編 地籍測量 › 第三章 戶地測量 › 第三節 戶地地面測量 第99條 界址點之水平角觀測,應以精於(含)二十秒讀經緯儀,於一已知點上整置,並標定較遠之另一已知點後,就每一界址點正倒鏡觀測一測回,施測五至十點及觀測完畢後,應回歸至原標定之已知點,正倒鏡觀測檢查之,其較差不得超過四十秒。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