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機關對土地複丈圖、地籍圖應每年與土地登記簿按地號核對一次,並將核對結果,作成紀錄,存案備查,其如有不符者,應詳細查明原因,分別依法訂正整理之。
前項不符如涉及更正登記,於循序辦理更正前,相關資訊有註記必要者,應將註記內容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於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之;辦竣更正登記後,應逕為塗銷註記。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33條土地分割之地號,應依下列規定編定,並將編定情形登載於分號管理簿或電腦建檔管理之:一、原地號分割時,除將其中一宗維持原地號…
- 第234條土地合併之地號,應依下列規定編定,並將刪除地號情形登載於分號管理簿或電腦建檔管理,其因合併而刪除之地號不得再用:一、數宗…
- 第235條複丈成果需訂正地籍圖者,應於完成登記後隨即辦理之。
- 第236條因行政區域、段或小段界線調整而編入之土地,應移繪於各該地段之地籍圖內,並重編地號;其有新增圖幅者,應與原地籍圖幅連接編號…
- 第237條測量登記完竣地區內之未登記土地,其於辦理土地第一次登記前,應測繪於各該地段之地籍圖內,並編定地號。其有新增圖幅時,應與原…
- 第237-1條前二條因移繪或測繪於各該地段地籍圖之土地,其重編或編定地號應以該地段最後地號之次一號順序編列之。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