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32條已辦地籍測量之地區,發現錯誤,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登記機關逕行辦理更正外,應報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辦…
- 第233條土地分割之地號,應依下列規定編定,並將編定情形登載於分號管理簿或電腦建檔管理之:一、原地號分割時,除將其中一宗維持原地號…
- 第234條土地合併之地號,應依下列規定編定,並將刪除地號情形登載於分號管理簿或電腦建檔管理,其因合併而刪除之地號不得再用:一、數宗…
- 第235條複丈成果需訂正地籍圖者,應於完成登記後隨即辦理之。
- 第236條因行政區域、段或小段界線調整而編入之土地,應移繪於各該地段之地籍圖內,並重編地號;其有新增圖幅者,應與原地籍圖幅連接編號…
- 第237條測量登記完竣地區內之未登記土地,其於辦理土地第一次登記前,應測繪於各該地段之地籍圖內,並編定地號。其有新增圖幅時,應與原…
- 第238條登記機關對土地複丈圖、地籍圖應每年與土地登記簿按地號核對一次,並將核對結果,作成紀錄,存案備查,其如有不符者,應詳細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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