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228條 法規: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三編 土地複丈 › 第一章 通則 第228條 登記機關辦理土地界址調整之標示變更登記後,應即通知申請人領件並即改算地價及訂正地籍、地價有關圖冊,並通知直轄市或縣(市)稅捐稽徵機關訂正稅籍暨通知他項權利人換發或加註權利書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