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申請複丈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十年內請求退還其已繳土地複丈費:
一、依第二百十一條之一規定申請撤回。
二、申請再鑑界,經查明前次複丈確有錯誤。
三、經通知補正屆期未補正或未依補正事項完全補正而駁回。
四、其他依法令應予退還。
前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其已支出之費用應予扣除。
申請人於十年內重新申請複丈者,得予援用其得請求退還之土地複丈費。
引用本條的條文(1)
引用排行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09條申請複丈應繳納土地複丈費。土地複丈費之收支應依預算程序辦理。前項規費除當年度有特殊情形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准外,應優…
- 第210條申請複丈經通知辦理者,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申請人應於下列點位自行埋設界標,並永久保存之:一、申請分割複丈之分割點。二、申…
- 第211條登記機關受理複丈申請案件,應予收件,經審查准予複丈者,隨即排定複丈日期、時間及會同地點,填發土地複丈定期通知書,交付申請…
- 第211-1條撤回複丈之申請,應於複丈前以書面向登記機關提出。但屬有需通知前條第三項關係人之案件,應於原定複丈日期三日前為之。
- 第212條登記機關受理複丈申請案件,經審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通知申請人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一、申請人之資格不符或…
- 第213條登記機關受理複丈申請案件,經審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以書面敘明法令依據或理由駁回之:一、不屬受理登記機關管轄。二、依…
- 第215條複丈人員於實施複丈前,應先核對申請人、關係人之身分。複丈完竣後,應發給申請人土地複丈成果圖或他項權利位置圖。複丈除本規則…
- 第216條受理土地複丈案件,扣除補正期間,應於收件之日起十五日內辦竣,其情形特殊經登記機關首長核定延長者,依其核定。各級法院、檢察…
- 第217條(刪除)
- 第218條採數值法辦理地籍測量之地區,其複丈應以數值法為之。
- 第219條採圖解法複丈者,應依第九十條至第九十四條之規定辦理。採數值法複丈者,應依第九十八條、第九十九條、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二…
- 第220條複丈時,應對申請複丈案件各宗土地之毗鄰土地界標一併檢測,必要時並應擴大其檢測範圍。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