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196條 法規: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二編 地籍測量 › 第六章 重新實施地籍測量 第196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重測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補辦地籍調查及訂正相關圖表:一、申請土地標示變更登記經登記完畢。二、土地界址經調處或判決確定,而其結果與原測量結果不符。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