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93條同一段內二宗以上相連之土地,其使用性質相同,且屬同一所有權人者,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地籍調查時,申請合併為一宗。前項部分土地…
- 第194條(刪除)
- 第194-1條私有土地與未登記土地相毗鄰者,依下列規定施測:一、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所指認之界址,未占用未登記土地者,以其指認之界址施測。…
- 第195條地籍圖重測後之地號,得就該段或小段重新編訂地號。
- 第196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重測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補辦地籍調查及訂正相關圖表:一、申請土地標示變更登記經登記完畢者…
- 第196-1條(刪除)
- 第197條地籍原圖整理及面積計算完竣後,應分別實施檢查。
- 第198條地籍圖重測結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視實際情形,依據面積計算表編造下列清冊:一、段區域調整清冊。二、合併清冊。三、…
- 第199條地籍圖重測結果公告時,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將前條所列清冊、地籍公告圖及地籍調查表,以展覽方式公告三十日,並以書面通…
- 第200條(刪除)
- 第200-1條重測結果公告期間,土地所有權人申請土地分割、合併複丈、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除權利關係人附具同意書,同意以重測成果公告確定…
- 第201條土地所有權人認為重測結果有錯誤,除未依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二之規定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外,得於公告期間內,以書面向直轄市或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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