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168條 法規: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二編 地籍測量 › 第五章 製圖 › 第二節 地籍圖 第168條 圖解法之地籍藍曬底圖應依地籍原圖同一比例尺複製,以標準圖廓坐標四幅接合為一幅,並得視需要縮製如下:一、地籍原圖為五百分之一者,縮製為二千五百分之一。二、地籍原圖為一千分之一者,縮製為五千分之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