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157條 法規: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二編 地籍測量 › 第四章 計算面積 › 第二節 計算面積之精度 第157條 坐標讀取儀計算面積時,其面積較差應不得大於0.0003M√F(M為圖比例尺之分母,F為以平方公尺為單位所計算之面積),並取其平均值。前項計算面積,於量取各界址點坐標時,每點連續二次,其較差不得超過圖上零點二毫米。面積較差超過第一項之限制時,應重新計算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