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編 地籍測量 › 第四章 計算面積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二節 計算面積之精度

條文:
第157~160條(共 4 條)
坐標讀取儀計算面積時,其面積較差應不得大於0.0003M√F(M為圖比例尺之分母,F為以平方公尺為單位所計算之面積),並取其平均值。
前項計算面積,於量取各界址點坐標時,每點連續二次,其較差不得超過圖上零點二毫米。
面積較差超過第一項之限制時,應重新計算之。
圖上量距法計算面積所用之邊長,應以實量距離為原則,如依圖上量距,應量至毫米下一位。
圖上量距法計算面積,其宗地二次計算之較差適用第一百五十七條之規定,並取其平均值。
電子求積儀測算二次面積之較差,適用第一百五十七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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