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清理清查辦法 第5條 法規:地籍清理清查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5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第三條第十二款土地之地籍清查,應於本條例一百零四年六月三日修正施行後六個月內完成;必要時,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延長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