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清理清查辦法 第2條 法規:地籍清理清查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2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地籍清查,應以直轄市、縣(市)轄區範圍內已登記之土地為範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