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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地籍清理清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第三條第十二款土地之地籍清查,應於本條例一百零四年六月三日修正施行後六個月內完成;必要時,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延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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