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7條 法規: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相關法規 地籍清理條例母法 第7條 依本條例第五條規定應於公告時一併通知能查明之土地權利人,指下列各款人員:一、以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登記者:為原權利人或其繼承人。二、以神明會名義登記者:為現會員或信徒。三、土地總登記時或金門、馬祖地區實施戰地政務終止前,登記名義人之姓名或住址記載不全或不符者:為登記名義人或其繼承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