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35條 法規: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相關法規 地籍清理條例母法 第35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公告期滿無人異議或經調處成立者,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於三個月內繳清價款。依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經法院判決確定者,申請人應自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繳清價款。逾前二項繳納期限未繳清價款者,視為放棄購買。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